标 题 |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行政许可类) | ||||||||
索 引 号 | 1215030046206800XU/2020-0089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行政许可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6-04 11:20: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许可依据的 具体条款 | 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国务院、中国气象局 | 2004年、2016年6月24日、2011年7月22日 |
2、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3、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 否 | |
2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国务院、中国气象局 | 2004年、2016年6月24日、2011年7月22日 | 1、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 否 | |
3 |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国务院、中国气象局 | 2004年、2004年12月16日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否 | |
4 |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国务院、中国气象局 | 2004年、2004年12月16日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注: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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