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乌海政字〔2025〕122号),市水务局为乌海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执法权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乌海市水务局与乌海市水权与信息化中心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乌海市水务局委托乌海市水权与信息化中心按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现将市水务局所属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公布如下。
乌海市水权与信息化中心为市水务局所属的相当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受市水务局委托统一行使和承担行政执法职责。
1.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负责查处我市范围内由市水务局交办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违反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措施的具体建议,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市水权与信息化中心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按照《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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